飛盤

主題討論
爭奪賽比賽規則

爭奪賽
說明:
爭奪賽是一種隊際比賽,在比賽終了時贏得最高分的隊伍即為勝隊。此比賽是由各七位選手組成的兩隊在一個兩端各有得分區的長方形場地比賽。
每次得分以一分計,在進攻時,當一位選手(擲盤者)將飛盤傳給他的隊友,而該隊友能在得分區界線內成功的接著即算得分。
此飛盤由一位選手傳給另一位選手時是單獨地前進的,當選手持有飛盤時不能跑動。
當持有飛盤之隊伍企圖將飛盤向得分區推進即為進攻,對方之隊伍則試圖將飛盤拍落或迫使失誤以獲得持盤權。
每當飛盤擲傳過程中,如被對方選手接到或擊落、落地或出界而未完成擲傳時,則持盤權轉為對方。
不得有明顯故意之身體接觸或擒抱。
飛盤運動是在自由心證自行判決下比賽,不另設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所有之越線、違規、持盤及叫犯規均由場中之選手自行裁決。
內容大綱
401 比賽精神
402 比賽場地
402.01 場地面積
402.02 場地表面
402.03 得分線
402.04 周界
402.05 角錐
402.06 限制線
402.07 劃線規定
403 比賽裝具
403.01 飛盤
403.02 防護裝備
403.03 制服
403.04 釘鞋
404 比賽規則
404.01 規則之變更
404.02 比賽時間
404.03 暫停
A. 非傷暫停
B. 受傷暫停
404.04 選手替換
A. 得分時
B. 暫停時
C. 受傷時
404.05 比賽開始及重新開始
A. 隊長
B. 持盤權的決定
C. 下半場的開始
D. 回擲盤(得分後之發盤)
E. 場中暫停
404.06 出界
A. 定義 – 飛盤
B. 防守選手
C. 接盤選手
D. 定義 – 選手
E. 衝界
F. 飛盤出界後之重新發盤
G. 擲盤者出界
404.07 得分區持盤權
A. 得分區之防守
B. 得分區之進攻
404.08 得分
404.09 攻守轉換
404.10 擲盤者
404.11 防守擲盤者之防守者 (守盤者)
A. 防衛
B. 讀秒
C. 犯規後繼續讀秒之規定
D. 暫停後繼續讀秒之規定
E. 讀秒太快
F. 讀秒的爭議QPuv9j
404.12 接盤者
A. 有效的接盤
B. 行進間傳接
C. 走步
D. 同時接盤
E. 抄截
F. 接盤裁定
G. 壓迫出界犯規
404.13 犯規
A. 定義
B. 歸屬責任
C. 擲盤犯規
D. 接盤犯規
E. 侵略性的犯規
F. 選手定位
404.14 佔位
A. 佔位的權利
B. 避免接觸
C. 阻擋
D. 選手上空權利原則
E. 飛盤行進中
F. 選手離地後之權利
404.15 大會人員
A. 定義
B. 計時員
C. 計分員
D. 觀察員
E. 合格條件
404.16 犯規
A. 通則
B. 喊犯規
C. 走步
D. 非法搶奪(strip)
404.17 比賽中止
A. 通則
B. 繼續比賽規則
C. 質疑爭論
D. 犯規的彌補
404.18 一般規定
A. 犯規而不知已犯規時
B. 得分後至重發盤之間的時間運用
C. 重擲訊號
D. 有質疑爭論時
E. 對規則不熟悉之體諒
405 專用辭彙表
401 比賽精神:爭奪賽傳統上是有賴於每位選手具有運動精神公平競爭的比賽。鼓勵高度之競技,選手相互的尊重以避免受傷,嚴守大家同意的比賽規則或基於遊戲的樂 趣。爭奪賽規則的目的是提供一準則以敘述比賽如何進行。它原則上假設爭奪賽的選手不會故意犯規;對於非故意之犯規不予
以嚴厲處罰,但是寧可將大部份的犯規在某種程度上視為非故意之犯規以維持比賽進行之順暢。
402 比賽場地
402.01 場地面積:比賽場地為一64 公尺長37 公尺寬之長方形場地,在場地兩端各有一個18 公尺長37 公尺寬長方形之得分區,
得 爭 得
20m × 奪 × 20m 分
402.02 場地表面:比賽場地表面未有特殊限制,但通常建議是修整良好之草地,場地平整沒有障礙物及洞穴,能提供選手比賽之安全。
402.03 得分線:得分線是指得分區與爭奪區比賽場地之分隔線。
402.04 周界:周界(邊線及底線)是區隔比賽場地與出界區及非比賽場地之周界線。
402.05 角錐:角錐放置於比賽場地之角落並用以標示得分區,使用柔軟可彎曲的材料製成並塗以亮麗之顏色。
402.06 限制線:在比賽場地外圍5 公尺處應劃以一限制線,以確保邊線在比賽時保持清晰。
402.07 劃線規定:所有的劃線均應使用無腐蝕性材料,線寬2 至4 吋(約5至10 公分)。
403 比賽裝備
403.01 飛盤:比賽使用之飛盤沒有使用時限,只要比賽雙方隊長同意並能符合世界飛盤聯盟法規條款I 之說明。假如隊長不同意,就應使用經世界飛盤聯盟爭奪賽委員會官方指定之飛盤。假如未有前
述指定之飛盤,即應使用世界飛盤聯盟爭奪賽委員認可指定適用於爭奪賽之飛盤。假如均不同意任一特定認可之飛盤,可有下列兩種選擇:
1.比賽雙方應各提供已認可的飛盤供每半場使用,應使用猜盤方法
(依104.3 節)以確認先後使用之次序;或;
2.前條方法無法讓比賽雙方接受,他們應經由猜盤方法解決此爭議。全場比賽即應使用贏得猜盤之隊伍所提供已認可的飛盤。
3.備份飛盤(依此節所述已認可的飛盤)由場邊之裁判保留,在攻擊時擲出界即可由裁判將備份飛盤予以更換或攻擊隊伍認為比賽使用中之飛盤損壞時即可更換。此規則在下列情況下受到
限制:接盤員碰出界時、在得分後至重發盤之間、暫停時、因違例或犯規而使比賽中斷時。
403.02 防護裝具:選手可穿戴不危害任何其他選手且安全的任何柔軟護具。
403.03 制服:每隊的選手均應穿著相同顏色制服或其他可以與另一隊區別之衣服。
403.04 釘鞋:比賽時准許使用釘鞋,但不得使用有任何金屬暴露在外之釘鞋。
404 比賽規則
404.01 規則之變更:在比賽雙方隊長同意下,可改變任一規則,但須經此賽事裁判長認可。
404.02 比賽時間:一場完整的比賽是指某一隊先得到19 分且至少領先對方兩分,或者某一隊先得到21 分即算獲勝結束比賽。當某一隊先得到10 分時,有10 分鐘的半場休息時間。當賽程或其他的因素
需要時,比賽可以縮短。縮短比賽的方式及如何壓縮比賽時間的指引準則,請參考世界飛盤聯盟爭奪賽委員會出版之飛盤比賽指導手冊。
註:通常一項賽事在賽前會先訂妥此次賽事之比賽時間及得分規定。
404.03 暫停:
A. 非傷暫停:在每半場比賽雙方總比數在17 分(含)以下時,每隊可有兩次的非傷暫停,在每半場比賽雙方總比數在18 分(含)以上時,每隊可有三次的非傷暫停。延長比賽期間每隊可有一次
的非傷暫停。在正常比賽之時間內平手或如402.02 條所規定之未超過兩分及進入延長比賽。
1.喊暫停規定:任一隊在得分後再發盤之間或在比賽中持盤之選手均可喊暫停。
2.暫停時間:暫停時間不能超過2 分鐘。
3.喊暫停手勢:當喊暫停時必須用手比一個“T”字型並大聲喊“Time-out”足夠令其他選手聽到。
4.恢復比賽:當暫停後恢復比賽,由在喊暫停時持盤之選手擲盤重新開始比賽。假如該持盤之選手已不在場上,則由替換他之選手擲盤。假如喊暫停時飛盤出界,則在出界處重新擲
盤 。在檢查過飛盤後即應恢復比賽,其他選手可在場內任何位置重新佔位。
5.假如設有計時員,暫停2 分鐘的限制應確實按下列情況執行:
(a)在得分後至重發盤之間:在此期間得分後可暫停2 分鐘。
按404.05.D.條所述重新開始比賽,無論如何,在此期間喊暫停,計時員在暫停時間終了前30 秒提出一個警告提示,攻擊方必需準備接盤。
(b)在得分重發盤後至任一隊得分之間:計時員應提示暫停還有幾秒。在兩分鐘結束時,所有的攻擊方選手必須就定位而擲盤員必須發出準備就緒的訊號。假如攻 擊方在兩分鐘結束時未就緒,計時員應判定超過暫停時間而負責守備擲盤員之守備員可以立即開始或重新計數。否則,守備方有15 秒的時間去重新定位,在此時刻攻擊方必須留在原位。計時員在此15秒結束時應發出訊號,攻擊方可以立即開始發盤攻擊。假如雙方在暫停結束前均已準備且已做 定位檢查即可按404.03.A.4 條規定開始比賽而計時員可省卻免除其他之訊號。
B. 受傷暫停:任一選手均可喊受傷暫停,受傷暫停不應計入如404.03 (A).條所述之暫停次數。 但假如受傷之選手未因傷離場,則該次受傷暫停應計入該隊之暫停次數,除非該次受傷係對方犯規所致。
1. 飛盤行進中:當飛盤在行進中發生受傷而喊受傷暫停時,比賽應繼續比賽直到有選手持盤為止。
2. 比賽之恢復:當受傷暫停結束恢復比賽, 由停止比賽當時持盤的選手檢查飛盤後在原來之位置擲盤繼續比賽。其他之選手亦應各自站回在停止比賽當時之位置。在受傷暫停恢復比賽時不能更換選手,除非這受傷暫停同時亦是非傷暫停。
3. 流血之受傷:假如受傷的選手有開放性或流血的傷口,該選手應立刻換下場直到該傷口已處理包紮妥才可重新加入比賽。
404.04 選手替換:
A. 得分時:只有在得分後重發盤之前及開始下一階段比賽(即下半場或延長賽)前,或是替換受傷的選手時才可替換選手。
B. 暫停時:暫停時不能替換選手,除非是替換受傷的選手。
C. 有選手受傷時:假如一方替換受傷的選手,對方同時也可替換選手,但其人數需等於或少於對方之人數。
404.05 比賽開始及重新開始:
A. 隊長:比賽開始前,每隊任命一位隊長代表隊伍在有爭論時做仲裁協調工作。
B. 持盤權的決定:在比賽開始前使用猜盤方式決定持盤權。雙方隊長各執一個飛盤擲向空中時,喊“Same”(同面)或“Different”(不同面)(但通常在擲盤前先決定由誰喊)。猜中盤面獲勝的
隊伍可選擇先發盤權或先接對方的回擲盤或是選場地(選邊),猜盤輸方應有權做剩下之選擇。
C. 下半場的開始:下半場由上半場先防守之隊伍先攻。每隊得分後即轉換為防守,防守接到飛盤即轉為攻擊方。
D. 回擲盤:每半場之開始或延長賽及每次得分後均以回擲盤方式開始。
1.攻擊方得分後,即以回擲盤方式轉換防守。
2.回擲盤時,雙方選手佔位規定:
(a)擲盤隊 – 攻擊得分之隊伍在回擲盤時,其選手均應待在得分區之內,但不限制其在得分區內之位置。
(b)接盤隊 - 在回擲盤時,接盤隊的選手必須站在得分線一英呎外各自之防守位置,且不得互相更換位置。
3.接盤訊號:只有當接盤隊有一位選手接到飛盤後,舉起一隻手做為接盤訊號讓其他選手看到,以開始比賽;此才為回擲盤的完成。
4.比賽的開始:當擲盤隊的擲盤選手擲出飛盤後,所有的選手均可以任意跑動。
5.干擾:在接盤隊尚未接觸到該回擲之飛盤前,擲盤隊之選手不得先接觸到該飛盤。
6.接盤後:當接盤隊之任一選手在場內(含得分區)接到該回擲之飛盤後,該接盤選手應在接盤之位置開始進攻。
7.漏接:當接盤隊之任一選手無論其在場內或界外接觸該回擲之飛盤,而在其落地前未能接住該飛盤,則擲盤隊可在該飛盤落停處發盤進攻。
8.未碰觸落地:當接盤隊在發盤落地前未碰觸該回擲之飛盤,而此飛盤是落在場內,則接盤隊可在該飛盤落停處發盤進攻。假使該飛盤是落地後再出界(跳出或滾出),則接盤隊可在該飛盤出界處發盤進攻。
9. 發盤出界:假如是在界外接到防守隊發之飛盤,接盤選手應在該飛盤出界穿越點發盤進攻。當未碰觸飛盤而落在界外,接盤隊可選擇在該盤出界穿越點附近要求重擲,採用“middle rule”或“brick rule”。
▪(a) 重擲:請求重擲的方式,接盤隊之任一選手應將一隻手高舉過頭並喊“Over”,每當有發出重擲的訊號時 ,原來的發盤即算中止。
▪(b) 中線發盤規則:接盤隊可選擇在飛盤出界穿越點的邊線垂直向內延伸至中線之對應點發盤攻擊。到界外撿盤之選手在撿起飛盤之前,應將一隻手高舉過頭並喊 “Middle”做為訊號。該選手將飛盤帶至中線之對應點,並在發盤攻擊之前先將飛盤碰觸地面後喊“Disc inplay”。假使飛盤是在得分區的邊線出界時,請求“中線發盤”之選手應在該得分區的得分線上發盤攻擊。
▪(c) 定點發盤規則:接盤隊可選擇在自己防守的得分線之中點垂直向內延伸20 公尺處發盤攻擊,飛盤出界穿越點
的邊線垂直向內延伸至中線之對應點發盤攻擊。撿盤之選手在撿起飛盤之前, 應將一隻手高舉過頭並喊“Brick”做為訊號。該選手將飛盤帶至適當之位置,並在發盤攻擊之前先將飛盤碰觸地面後喊“Disc in play”
10. 從得分後到發盤之間,接盤隊有60 秒的時間準備,而發盤隊需在75 秒之內擲出飛盤。當設有計時員時,應實施下列規則以執行這些時間限制:
(a) 每當得分後(亦即防守隊承認得分後),計時員開始計時。45 秒之後,計時員發出訊號告知接盤隊尚餘15 秒。
(b) 假如接盤隊在60 秒之後告知計時員已佈陣妥,計時員即發出訊號告知發盤隊尚餘15 秒。
(c) 假使接盤隊在60 秒之後未告知計時員佈陣妥,則在尚餘的暫停次數中罰扣一次暫停。計時員即發出處罰一次暫停的訊號。
假若此時接盤隊已無暫停次數可罰扣,則接盤隊應在己方得分線中點前15 公尺處,經確認選手位置後開始發盤攻擊。
(d) 假使發盤隊需在75 秒之訊號發出前,未擲出飛盤,則在尚餘的暫停次數中罰一次暫停。計時員即發出處罰一次暫停的訊號。
假若此時發盤隊已無暫停次數可罰扣,則接盤隊依定點發盤規則在他準備進攻的得分線中點垂直向內延伸20 公尺處,經確認選手位置後開始發盤攻擊。
(e) 接盤隊應依404.05.D.3.條規則發出訊號告知以表示已依404.05.D.2.b 條規則就定位。
(f) 此節之規則(404.05.D.11)亦適用於每半場之開始,除非接盤隊在計時員發出警告前30 秒已告知就定位、或時間終了前15 秒告知就定位;或是發盤隊在時間終了前15 秒以發盤。
(g) 計時員可使用哨子做為警告訊號用, 相關規定程序詳述於世界飛盤協會比賽規則指南( WFDF
Tournament Director's Guide)。
E. 場中暫停(位置確認):
1. 比賽中停止:每當比賽中停止,除了得分情況之外,應由當時場中暫停之時持盤選手重新開始。假如當時持盤選手已擲出但未被接住,不論此次之傳盤是否完成均不算,持盤權應回到擲盤的選手。
2. 選手暫停移動:除了得分情況或該節比賽結束之外,每當比賽中停止,所有的選手均應立刻停止移動,在比賽中斷時之當時各選手之位置應予保留。在重新開始前,各選手應回到原來之位置。場中暫停後,各選手應確定所有選手之位置已就位準備繼續比賽。
404.06 出界:
A. 飛盤出界之定義:當飛盤出界觸地或接觸界外任何東西即算出界。飛盤飛出界外未觸地或未接觸界外任何東西再飛回界內即不算出界。
B. 防守方選手:防守方選手可至界外抄截。
C. 接盤選手:接盤選手不得至界外接盤。對接盤選手而言,接盤後落地必需在界內,如落在界外即算出界。
D. 選手出界之定義:選手觸到界外即算出界,選手躍起後以其落地位置判定其是否。
E. 跑動接盤: 如果選手在界內跑動中接住飛盤再衝出界外,應算是界內。該選手應在其衝出界外的地點擲盤。
F. 飛盤出界後之恢復比賽:飛盤出界後,換由對方重新發盤比賽,進攻隊選手可在飛盤出界處發盤,該選手必須有一隻軸心腳站在線上該點發盤,而不能都在線內。如發盤後對方未碰到飛盤而出
界則由另一方在原發盤點發盤。假如發盤後對方碰出界外則由對
方在該出界點發盤。
G. 擲盤者出界:擲盤者必須有一隻軸心腳站在界內,另一隻腳無論其在界內或界外都不算出界,擲盤時軸心腳不能離地。
404.07 得分區內之持盤權:
A. 防守得分區:如果防守隊在自己防守的得分區內得到持盤權,持盤選手必須立刻決定是發盤進攻或持盤至最靠近其之得分線處發盤進攻。假如沒有立刻發盤進攻,則必須持盤至最靠近其之得分線處發盤進攻。
1. 佯攻或停頓:當某位選手在自己防守的得分區內得到持盤權後佯攻(做假動作)或停頓,則應令其在接盤處發盤進攻。
2. 接到隊友的傳盤:假如是在自己防守的得分區內接到隊友的傳盤,則必須在接盤處發盤進攻,而不能帶到得分線發盤。B. 得分區內之攻擊:假如是在自己防守的得分區內抄截到進攻之飛盤,該選手可持盤至最靠近其之得分線處發盤進攻。
404.08 得分:
A. 得分之必要條件:當進攻方某位選手在攻擊之得分區內接到隊友的傳盤即算得分。
B. 接盤得分的選手必須是在接盤前已經在得分區內。
C. 接盤選手是在接盤後再衝入得分區不算得分,應退回至接到飛盤時候之位置發盤進攻。
D. 得分的選手必須是確實在得分區內且在接盤後有明顯動作表示已得分。假如該得分選手在得分區接住飛盤又傳出,此不算得分,如導致漏接則視為失誤,得分不算。
404.09 失誤:
A. 發生失誤時,則更換持盤權。
B. 每當防守員如404.11 (B)節所闡述的防守計數到“10 秒”時,進攻方選手未將飛盤擲出;或是擲盤者故意迴旋擲盤自己再接盤;或是在已無暫停可用時喊暫停;即算是失誤,飛盤應由進攻方的選手交給守備之選手。但 是擲盤者迴旋擲盤再接回的過程中,有任一選手碰觸到即不算失誤。
404.10 擲盤者:
A. 任一選手只要在場內接到隊友之傳盤、抄截到飛盤、或是在對方失誤後檢到飛盤,均可成為擲盤者。每當發生失誤後,不論該飛盤是否在界內或界外著地,任一選手 撿到飛盤即成為進攻方擲盤進攻。獲得飛盤之防守方選手即成為擲盤者,但在其軸心腳未站穩前不能發盤,此算是走步違例。
B. 在發盤出去前,擲盤者應先站穩軸心腳直到發出飛盤才能移動軸心腳,除非如404.12 (C).條所述之該進攻方選手是在跑動中接盤並在三步之內將盤傳出。擲盤者可任意轉動軸心腳。然而當防守者已進入合法的防守位置,則擲盤者不能將軸心腳轉 向他。擲盤員可使用任意方式及任何方向發盤。
C. 假使擲盤者非因防守方干擾而掉盤,此即視為傳盤未完成。
404.11 防守者:
A. 防守:任何時候,只能有一位守備員防守擲盤者。所謂防守擲盤者是指其在擲盤者軸心腳3 公尺之內而其他防守方選手在3 公尺之外。擲盤者遭兩名以上之防守即可喊“Double team”,如第一次發生,防守者應將讀秒減去兩秒(即增加兩秒之讀秒)後繼續讀秒無需中停。如發生兩次即算犯規,應在場中暫停檢查位置後從零開始讀秒。 1. 當防守擲盤者時,防守者兩腳不得齊跨於擲盤者之軸心腳上。
2. 當防守擲盤者時,防守者之上半身與擲盤者之上半身應至少保持一個飛盤的距離。此是雙方互相之責任不侵犯對方已佔之位置。
3. 當防守擲盤者時,防守者不能使用手臂去阻礙擲盤者之擲盤動作。
B. 讀秒:當防守者在擲盤者的3 公尺範圍內防守時,防守者可開始讀秒。防守者喊“Stalling”後每隔1 秒讀秒1 次從1 開始喊到
10。假如擲盤者未在防守者喊到“10 秒”時傳出飛盤,則應中止比賽,經位置確認後換對方進攻。假使在讀秒中,防守者換人,則新的防守者應從0 開始讀秒。如果因讀秒造成換對方進攻,防守者變成擲盤者,原擲盤者變成防守者後將飛盤交給原防守者,如該原防守者不想發盤,則不需將飛盤拿過來,可將該飛 盤定置於地上換另一選手撿盤並喊“In play”。
C. 犯規後繼續讀秒之規定:假使防守者的讀秒因有人犯規而中斷,犯規問題解決後應按下列情況恢復讀秒:
1. 如果是防守方犯規,則從0 開始讀秒,除非原已數超過5,則從5 開始讀秒(即“Stalling”, six,….)。
2. 如果是進攻方犯規,則從中斷處繼續讀秒。
D. 暫停後繼續讀秒之規定:暫停之後,從中斷處開始繼續讀秒。
E. 讀秒太快:假如防守者讀秒太快,擲盤者可喊“Fast count”,喊第一次時,防守者應自動倒後兩秒繼續讀秒無需停止。如果是第二次,即算犯規,則應中止比賽,經位置確認後從0 開始讀秒。
F. 讀秒的爭議:如有因在防守者喊“10 秒”之前傳出飛盤之爭議時。
1. 假如已完成傳接動作,應將飛盤歸回擲盤者。在場中止比賽,經位置確認後從8 開始讀秒。
2. 假如傳接動作未完成,此算是一次失誤,轉換進攻權無需中止比賽。
404.12 接盤者:
A. 有效的接盤:選手在界內明顯確實的接住飛盤即算獲得持盤權。
開盤時如果接盤動作中未接穩而落地則從該點取消其持盤權。
B. 行進間傳接:允許在行進間去傳接盤,其目的必須是傳接飛盤且應控制在接盤後沒有走步違例。此節所述之行進間接盤動作包含輕觸、延緩、導向或刷盤前進。
C. 走步:由於接盤者在移動中接盤,所以允許其在跑動或跳躍接盤落地後可在三步內停下建立其軸心腳再傳盤;此外他亦可在三步內將盤傳出,如在此情形下,他必須改變飛盤方向或加速飛盤行進。此節所述之走步應按404.16 (C)規定辦理。
D. 同時接盤:假如雙方同時接到飛盤,持盤權歸進攻方。
E. 抄截:防守方選手接到飛盤即為抄截。但如未確實接住而掉落,此是算為拍落。
F. 接盤裁定:假如接盤時,不能確定是否先接到還是先觸地(草皮視為地面),則由最靠近(看的最清楚)的選手決定其是否接住飛盤 。不論在界內或界外不能確定接盤者是否接住飛盤,通常是由能看的最清楚的選手來決定。
G. 壓迫出界犯規:假如接盤者在空中接盤時,被對方推碰出界,接盤者可喊出界或叫壓迫出界犯規。如果此犯規是在得分區內發生,則算得分。
404.13 犯規:
A. 定義:犯規是指雙方選手身體之接觸造成的。犯規可由被犯規之選手在被犯規之後立即大聲喊“foul”,表明發生犯規。
B. 歸屬責任:去碰撞到別人的選手應被判犯規。
C. 擲盤犯規:擲盤者在擲盤時碰撞到防守者即為擲盤犯規。擲盤者擲盤之連續動作不能被判定犯規,但應儘量避免。
1. 不論是擲盤者或防守者犯規時,比賽應中止,經確認位置後,將持盤權歸回擲盤者。
2. 假如擲盤者在擲盤時被犯規,而傳盤動作已完成,則該犯規不予理會,比賽繼續無需中斷。
3. 假如防守者遭擲盤者擲盤時犯規且該次傳盤動作未完成,比賽繼續無需中斷。如傳盤動作已完成,經位置確認後將飛盤歸回擲盤者,從原來讀秒處開始讀秒。
4. 有可能是在擲盤者跳躍傳接時犯規或違例,此時應回到原擲盤者擲盤位置重新發盤進攻。
D. 接盤犯規:在試圖去抓住、抄截或拍落飛盤時,可能會雙方產生碰觸身體,此即為接盤犯規。在試圖接盤或在接盤連續動作中,很難避免的某些身體接觸不應被判為犯規。
1. 干擾衝撞:假如某位選手在對手尚未接到飛盤時碰撞對手干擾其接盤,此選手即算犯規。
2. 假如某位選手在試圖接盤過程中,碰撞到已佔定位置之對手,不論是在接盤前或接盤後,此選手即算犯規。
3. 假如發生無爭議的接盤犯規,被犯規之選手在被碰撞的位置發盤進攻。如果此犯規有爭議,持盤權歸回到原擲盤者。
除壓迫出界犯規(參見404.12 (F))之外的無爭議犯規,發生在進攻方之得分區內,被犯規之選手應在離被碰撞位置最近的得分線發盤進攻。
E. 侵略性的犯規:危險或粗魯無禮的動作影響其他選手的安全,被視為侵略性的犯規。
F. 選手定位:在有犯規發生後,所有的選手應停在原位直到恢復比賽。
404.14 佔位:
A. 佔位的權利:除擲盤者外,每位選手均可在場內任一未被對方選手佔據之位置,不能推撞別人以佔據位置。
B. 避免接觸:所有選手均有責任去避免身體接觸。嚴禁猛烈的衝撞已佔定位置對手之危險傷害性的犯規。
C. 阻擋:選手不得為了佔位或移動位置而妨礙到對方選手之動作。
如有阻斷情況發生,被妨礙之選手應立刻大聲喊“Pick”。應終止比賽,經確認位置後恢復比賽,如是在計數時,應在中斷處繼續計數或從5 計數(如原計數已超過5)。
D. 選手上空權利原則:所有選手均有領空權利。因此任何選手不得將手臂伸到對方選手頭上去接盤。如有此情形並碰到對手,此即算犯規。
E. 飛盤行進中:當飛盤在飛行中,所有選手均可有權爭奪飛盤。
F. 選手離地後之權利:任一選手有跳起落回原點而不受對方妨害之權利。亦可有在跳起到落地路線未被佔位及落在未被佔位之不同位置的權利,即是說從跳起到落地不碰撞到對方即可。
404.15 大會人員
(A) 定義:(行政組)。包括計時員、計分員及觀察員。任務是協助比賽隊伍比賽之進行,而不是去執行比賽規則。在爭奪賽中需要一些未參與比賽的隊員充當裁判,一個人可以身兼數職。
(B) 計時員:設一計時員負責得分後與暫停之計時工作以及比賽開始與結束之訊號。
(C) 計分員:設一計分員負責計分並在每半場結束時告知雙方隊長比賽分數,已使用之暫停次數及尚餘次數,或告知比賽進入延長賽。
(D) 觀察員:
1. 雙方隊長最多可選擇6 個有經驗的別隊無涉及這場比賽之選手(即與這場比賽勝負無利害關係)當觀察員。觀察員的責任是在仔細的注意比賽之進行,在有無法解決之爭議時,做出裁決。
觀察員應是被動的,不能主動的做出判決。
2. 當發生爭議,相關之選手或雙方隊長無法解決爭議時,觀察員可應雙方隊長之召喚執行裁決。由最靠近且看的最清楚之觀察員裁決。假如有數位被召喚裁決,他們可在判定前互相討論。
3. 召喚觀察員裁決,雙方均應同意遵守觀察員之判決。
(E) 合格條件:計時員及計分員資格應合於WFDF 認可項目。
404.16 犯規:
A. 通則:所謂犯規就是有選手違犯本條款之規則,除了有關身體衝撞之規則外。
B. 喊犯規:任一選手認為有人犯規即可喊犯規。該選手應立刻大聲喊“Violation”,或該犯規之名稱。
C. 走步:任一選手持盤跑動時,均不得違犯走步之規則。
1. 擲盤者之軸心腳已建立軸心點後,均不能移開。如離開該軸心點即算是走步。
2. 當接盤者跑動接盤後,如超過他所需要停止之步數,該接盤者即算是走步。
3. 如接盤者跑動中傳接盤,在停止前跑了三步後才傳出飛盤,該接盤者即算是走步。
4. 假使是在讀秒中走步,則讀秒從被中斷處開始或從5 開始(即“Stall, six…”),依何者較低為準。
5. 假如擲盤者在被喊走步後傳出飛盤,而該傳接未能完成,此次傳接盤應計為失誤。
D. 非法搶奪:當擲盤者或接盤者在持盤時,防守方選手不能去碰觸飛盤。如違犯而致飛盤掉落,該擲盤者或接盤者可喊“Strip”。
1. 原持盤選手經位置確認後,在掉盤位置重新發盤進攻。
2. 假使是在讀秒中發生,則從0 重新開始。
3. 接盤者爭接盤時違犯搶奪規則視同接盤犯規;如是在得分區違犯非爭奪盤之搶奪犯規即視同得分。
404.17 比賽中止:
A. 通則:當有犯規發生或喊暫停時,比賽中止;除本節所述規則之外,比賽應在將飛盤歸回到中停時最後持盤選手之手上,經位置確認後,發盤進攻。
B. 繼續比賽規則:
1.在飛盤行進中,如果有犯規或阻斷違規發生時,比賽應繼續進行直到有人得盤為止。
2.假使其中一隊希望能保有在被犯規時或喊暫停當時之持盤之利益,使繼續比賽而不中斷。該被犯規或喊暫停之選手有權可以喊“Play on”以避免此規則。即所謂之得益權。
3.如已完成傳接盤動作,而進攻方有犯規或阻擋違規發生時,則此次傳接不算,除404.13 D (3) 條規定以外,飛盤應歸回原擲盤者。無論如何,如防守方之犯規未影響到傳接盤(例如,無關比賽進行之阻斷),防守方應能了解在傳接盤動作完成後,進攻方可在 經位置確認後發盤進攻。
C. 質疑爭論:
1.原則:如果有任何的犯規雙方得至結論,飛盤應回到原擲盤者手上並經位置檢查後發盤進攻。
2 時間限制:如果30 秒內不能獲致結論,裁判應指示涉入犯規爭執之選手儘快解決或按前條所述之執行。
D. 犯規的彌補:假使在進攻方接盤時雙方均喊犯規,則飛盤應回到原擲盤員原擲盤點,並經位置確認後發盤進攻。
404.18 一般規定:
A. 犯規而不知已犯規時:假使已有犯規發生而未注意到,被犯規之選手應告知該犯規之選手。
B. 得分後至重發盤之間的時間運用:雙方有責任應儘量縮短得分後至重發盤之間的時間。
C. 重擲訊號:在得分重發盤而飛盤出界,假使接盤隊希望能重發盤時,應儘快發出重擲之訊號。
D. 有質疑爭論時:假使比賽進行中有質疑爭論事件時,應中止比賽等解決後,經位置確認後發盤進攻。
E. 對規則不熟悉之體諒:在非錦標賽中,如有選手因對規則的不了解而致犯規違例,應停止比賽向該選手解釋犯規違例及規則。
405 專用辭彙表
*場中暫停(位置確認)(check):由暫停時之守盤員執行,在短暫時間內確認隊友在適當位置準備就緒立刻恢復比賽。
*合理的身體碰觸(contact):雙方隊員非蓄意之碰觸身體是被允許的 。
*防守方(defensive):未持盤之隊伍。
*得分區(endzone):比賽場地內之兩側得分線後方18 公尺之區域。
*得分線(goal line):得分區與比賽場地其餘區域之分隔線。
*守盤者(marker):防守持盤員之防守方隊員。
*進攻方(offense):持盤之隊伍。
*界外(out-of-bound):任何不在比賽場地內之區域,包含周界線。
*周界(perimeter lines):周界(邊線及底線)是區隔比賽場地與出界區及非比賽場地之周界線。
*阻擋(pick):選手利用其身體或移動的方法去阻斷對方選手之移動。
*軸心腳(pivot foot):獲得持盤權之選手,腳著地後建立之位置,可以此腳做為軸心轉向傳盤,但此軸心腳不得離開位置。
*選手(player):在比賽場中參與比賽之14 名隊員。
*正規比賽場地(playing field proper):除得分區以外之比賽場地。
*發生身體碰觸之地點(point of contact):在比賽場地內,選手發生身體碰觸之位置。
*繼續比賽(put the disc in play):當持盤員站定軸心腳準備擲盤,或有回擲盤情況下準備回擲時即稱之。
*接盤者(recievers):進攻方除擲盤員以外之選手。
*擲盤者(thrower):進攻方持盤之選手或剛擲出飛盤之選手。
*發盤(throw off):開始比賽或在得分之後恢復比賽的程序。回擲盤是由預備放棄持盤權隊伍之選手從得分線擲盤給對方接盤進攻並開始防守。
*飛盤停止點:飛盤被接著或自然落地停止或經滾滑停止之位置。

 
吳總幹事 - 發表於 2011-10-08 12:18:35
最後修改 2011-11-14 18: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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