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體育總會單項委員會組織辦法

新北市體育總會單項委員會組織辦法 一、 本辦法依據新北市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應定名為「新北市體育總會〇〇委員會」 三、 本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會址應設在新北市政府所屬行政區域。 四、 各單項委員會屬於本會內部組織,對外行文必須經由本會發文。 五、 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敦聘之。 主任委員為榮譽職,本會理事會屆滿重組時應予重聘或續聘。 主任委員不得兼任他縣市同種類運動社團之職務。 六、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另行聘任委員至少十人組成該單項委員會。 單項委員會得就委員中設常務委員,其名額至多以二十人為限,並得就常務 委員或委員(無常務委員時)中設副主任委員一至五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皆為榮譽職,聘期同主任委員,聘 書由本會理事長發給。 各單項委員會得自行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書由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發給。 七、各單項委員會應設總幹事一人,其人選由主任委員報請本會同意後聘用之。 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業務及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交 辦事項。 總幹事與主任委員不可為同一人,亦不得為二等親以內之關係。 總幹事不得兼任他縣市同種類運動社團之職務。 八、各單項委員會應視業務推展之需要酌設各行政工作組別組成幹事部,並得視   其專業所需成立技術性組織。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不得兼任總幹事或其他幹事部成員, 唯兼任專業所需成立之技術性組織不在此限。 九、主任委員或委員會成員、總幹事或幹事部成員、技術性組織成員,如發生有   損本會聲譽、不適任行為時,得由本會視其情節處以警告、停權、取消資格   之處分。 十、各單項委員會會務推展不力、不正常時,得由本會視其成立之必要性予以警 告或解散之。 十一、全體委員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幹事部會議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由總幹事召集之。 以上會議,應於會議後一週內將會議記錄報請本會備查。 各項會議之決議如有牴觸相關規定或不妥事項時,得由本會糾正之。 十二、各單項委員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下年度之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表報請   本會備查。 十三、各單項委員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活動執行情況及經費結算表報請 本會備查。 十四、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